黄山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19-03-01 00:00 ] 至 [ 2019-04-01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为促进我市城市商业网点的合理优化和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黄山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9年4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sswj12@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商务局市场科(屯溪区社屋前路6号,邮编24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对《黄山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黄山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确保《黄山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顺利实施,规范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服务生产经营,方便居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含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商业经营场所。

第三条 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业态优化,规模适度、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区域内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并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参与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商业网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商业网点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防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统计、市场监管、供销、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商业网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线下体验、网订店送、网上会展等多种形式,在营销、支付、售后服务等方面,实现线下与线上交易、有形与无形市场融合发展。

第七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编制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改革发展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

(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服务半径、消费升级、环境保护等因素,加强商业网点分类引导,推进商业网点的标准化、均衡化建设;

(三)结合商业发展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提升传统业态,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业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

(四)合理利用现有建筑物,推动商业网点与历史、民俗、产业等相关的文化资源有机融合;

(五)明确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区域布局、行业结构、配套设施和实施措施,重点规划建设城市商业中心、区域(片区)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邻里中心等。

第九条 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 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内容,明确商业网点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空间布局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黄山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是我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建设的基本依据。经批准的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库,编制年度重点建设计划,定期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企业自筹、政府投资、引进外资或者其他途径筹措。

第十五条 为保障民生需要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划用地、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农副产品市场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商业网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投资、产权回购、财政补助等方式参与建设。已建成居住区公益性商业网点配套不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整、购买、租赁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辖区人民政府要探索和推进邻里中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黄山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加强邻里中心用地保障和控制,会同辖区政府,针对邻里中心不同建筑性质,针对性研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确保公益性设施高标准建设并移交基层政府;辖区人民政府要坚持政府引导,统筹政策配套,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邻里中心管理,确保民生类的商服设施统一规范,长效运营。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应当合理保障商业网点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九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选址、规模、功能和业态等,应当符合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根据经营规模配置相应的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网点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商贸物流和公共服务等设施。鼓励和支持大型商贸物流基地、农产品流通冷链系统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整合物流资源,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对从事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运输和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通行、停靠、作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商业面积监测预警制度,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门可以会同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商业网点统计调查制度。列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网点应当按照商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建立商业网点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业网点规划展示、投资建设、网点查询、购物消费等信息服务。商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并保护商业网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商业网点用途的监管,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商业网点管理需要,牵头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部门责任清单,健全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对投资新建的商贸物流重大项目实施预审制度,对单体面积在3000㎡及以上的购物中心、超市等商业地产以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立项、设计、销售预审制度,对重大商贸项目引进建设实行联审机制,规范商业网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修理服务、日用品销售等便民摊点统筹规划,合理规定经营区域和时段。便民摊点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卫生,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和经营者违反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市场经营者和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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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2019年3月1日,市商务局就《黄山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1日,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